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的形式。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正式召开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与其相应的决议。
日期:2012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