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中和体现乡镇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民代表机关,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乡镇国家政权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乡镇人大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上:
(1)乡镇人大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着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它报告工作,对它负责。
(2)乡镇人大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着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职权的规定,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是权力机关,而乡镇人民政府则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它具体执行人大的决议和决定。
(3)乡镇人大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有权监督政府工作。如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罢免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乡镇人大的职权包括: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日期:2012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