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
来源: | 编辑:rdxianan | 发布时间: 2012-03-19 | 69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由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为国家根本大法所确认。它是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管理地方人民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它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罢免"一府两院"有关领导人的职务。
日期:2012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