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依法选出的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最高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一民主制度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只对所代表的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上级负责。
(1)法律监督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责任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罢免自己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2)业务指导关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工作,具备开展人大工作的有利因素和条件。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对立法工作、监督工作、选举工作、信息理论和日常工作的指导。
(3)工作联系关系。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广泛和密切的。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以及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工作座谈会等等。
日期:2012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