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任 命:
余红春为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严 平为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免去其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饶智勇为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庭长,免去其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建宁为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庭长,免去其区人民法院双溪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阮文胜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叶 丽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何利平为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镇家明为区人民法院横沟人民法庭庭长,免去其区人民法院汀泗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朱立新为区人民法院双溪人民法庭庭长,免去其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廖 鹏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熊 伟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马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陈卫华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华为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肖 华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继红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 军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 去:
毛时镇的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龚海宏的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唐亚林的区人民法院横沟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曹一平的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决定免去:
胡春雷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日期:201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