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号
根据张忠波同志的书面辞职请求,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咸宁市咸安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7月21日决定:
接受张忠波同志辞去咸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并报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现予公告。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