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 2014年2月 第2号(总号67)
目 录
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议程…………… 2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3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黄庭琦等同志任职的议案………………… 6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刘辉亮同志任职的议案…………………… 8
关于对黄庭琦等同志任职议案的审查报告……………………………………… 9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黄正才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10
关于对黄正才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 11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 12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18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22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25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四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决定…………………………………………… 31
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名单………… 32
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议程
(2014年2月28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人事任免;
2、审议并通过咸安区人大常委会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草案);
3、审议并通过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草案;
4、审议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讨论稿);
5、审议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草案);
6、审议并通过主任会议关于调整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7、其它。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14年2月28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 命:
黄庭琦为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卫红为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余经山为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尚利为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辉亮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黄正才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覃采藻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继平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元海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何红辉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田学共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吴 英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黄成林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卫生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亚平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武斌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陈英全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竹君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舒九海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靖 涛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周治国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袁立新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熊盛量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温建松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朱 婷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阮 莉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胡延昭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陈凯兵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陈元会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周友才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余劲松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郑远威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石文杰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徐松河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包 伟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红兵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廖建国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施万雄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母连锦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唐 政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传华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何立华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游世胜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董 莉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朱其斌为咸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免 去:
王元宏、寇红、何宏辉、董国兵的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黄庭琦等同志任职的议案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2013年12月28日,我院召开干警大会,经民主推荐、党组研究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黄庭琦同志(男,汉族,咸安桂花人,1965年12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9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0年2月任正科级,现任咸安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免去党组副书记职务;
陈卫红同志(男,汉族,咸安官埠人,1968年5月出生,1986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3月电大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09年12月任副科级,现任咸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免去反贪局局长职务;
余经山同志(男,汉族,咸安官埠人,1966年4月出生,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湖北大学化学专业本科毕业,2005年12月任副科级,现任咸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免去政治处主任职务;
张尚利同志(男,汉族,湖北鄂州人,1975年1月出生,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3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2010年2月任副科级,现任咸安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免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职务。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检察长: 蒋志强
2013年12月28日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刘辉亮同志任职的议案
区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章第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刘辉亮同志(男,1972年5月出生,湖北咸宁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05年12月武汉大学法律专业自修本科毕业,2004年7月入党,中共党员,2010年2月任副科级,现任咸安区检察院原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检察员)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检察长: 蒋志强
2014年2月17日
关于对黄庭琦等同志任职议案的审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毛晓光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与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依照区委通知精神,到相关单位对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了解,对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黄庭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审查:提请任命的黄庭琦、陈卫红、余经山、张尚利、刘辉亮等5位同志政治素质较好,熟悉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工作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咸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任免黄正才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提请任命:
黄正才、覃采藻、李继平、张元海、何红辉、李汉华、田学共、吴英、黄成林、李卫生、刘亚平、杨武斌、陈英全、王竹君、舒九海、靖涛、周治国、袁立新、熊盛量、温建松、朱婷、阮莉、胡延昭、陈凯兵、陈元会、周友才、余劲松、郑远威、石文杰、徐松河、包伟、张红兵、廖建国、施万雄、母连锦、唐政、刘传华、何立华、游世胜、董莉、朱其斌同志任区法院人民陪审员。
免去:
王元宏、寇红、何宏辉、董国兵同志区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院 长:徐红兵
2014年2月20日
关于对黄正才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毛晓光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与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到相关单位对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了解,对区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黄正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审查:提请任命的黄正才、覃采藻、李继平、张元海、何宏辉、李汉华、田学共、吴英、黄成林、李卫生、刘亚平、杨武斌、陈英全、王竹君、舒九海、靖涛、周治国、袁立新、熊盛量、温建松、朱婷、阮莉、胡延昭、陈凯兵、陈元会、周友才、余劲松、郑远威、石文杰、徐松河、包伟、张红兵、廖建国、施万雄、母连锦、唐政、刘传华、何立华、游世胜、董莉、朱其斌等41位同志,政治素质较好,对法律法规和法院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较强社会组织能力,未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同时,因工作岗位变动,应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免去王元宏、寇红、何宏辉、董国斌等5位同志的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
(2014年2月28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精神,结合咸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公共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和社会保障预决算。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事项:
(一)初步审查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财政收支明细预算方案;
(三)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
(六)听取和审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缴及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八)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务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应当参与预算编制过程,遵循真实、准确、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编制是否完整;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为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财政收支明细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财政部门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公共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专项经费汇总表;
(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表及说明;
(五)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
(六)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农业等重点支出的分类表;
(七)非税收入上年度实际完成及当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的批复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完成进度情况;
(三)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情况,是否坚持了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有无办理无预算拨款、超预算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等问题;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二)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完成情况,预算超收收入是否未经批准就已经使用;
(二)预算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预算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区人民政府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安排使用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和出让性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额度以及入库额度和欠缴额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四)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教育发展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性基金的征缴、安排使用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各项基金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征收到位;
(二)各项基金的收入征缴、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性债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政府性债务收支是否纳入财政预算;
(二)举债的依据;
(三)债务资金的安排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效益情况;
(四)偿债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计监督。在审查批准决算前,应当先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调阅审计案卷或者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投资项目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向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对于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区人民政府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和整改的结果。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在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责成监察、审计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或审计,并准确、真实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调查或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听取和审议当年财政收支明细预算情况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在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和审议上年度决算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适时听取和审议当年预算调整情况及预算收入完成情况报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区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及审计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决算(草案)审查等具体工作。
选择有关预算(包括部门预算、项目建设预算)进行重点审查,可以向区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部门预算、决算的审查。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需将当年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和报告(草案)送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初审时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调整情况报告和上年度决算报告的15日前,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有关报告(草案)和资料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财经工委组织初审,并在区人大举行常委会会议前向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决定,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执行的,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区人大常委会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2014年2月28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区“一府两院”分年度进行工作评议。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严格按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评议,不断增强受评单位的职责意识、法治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受评单位树立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着立解决全区人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实力、活力、宜居、文化、幸福咸安的建设步伐。
二、评议对象
评议对象为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每一年度的评议对象。除特殊情况,一届内对同一单位原则上不重复评议。
三、评议内容
(一)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决定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面履职和事业发展情况;
(三) 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四)执行区人大及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建议的情况等。
四、评议方法
(一)宣传发动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媒体向外发布评议公告,宣传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成立评议工作小组。列入评议的单位相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照评议内容认真开展自查。
(二)工作评议
工作评议分别在评议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服务对象代表,区人大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个层次进行,按照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测评。
工作评议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组织受评单位的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代表进行民主测评和座谈。由受评单位作履职报告,受评单位的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测评和座谈。根据评议工作需要,评议工作小组可以查阅资料、组织代表视察等。
二是组织区人大代表进行民主测评和座谈。区人大常委会将受评单位的履职报告提前印发至区人大代表审阅,以区人大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进行测评和座谈。
三是区人大召开常委会会议对受评单位进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受评单位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各评议小组将前两个阶段的测评结果和座谈意见原汁原味进行反馈,并作出评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评议,受评单位负责人要接受询问,在此基础上形成综合评议意见,通过《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区委、区政府。
(三) 整改提高
各工作评议单位针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加以整改。各工作评议小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整改单位将整改工作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不力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加大监督力度。
五、基本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作评议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丰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更是促进政风行风转变的得力措施。各受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把评议当作检验工作得失,促进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契机,作为依法行政、为民务实、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各评议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注重工作评议的实效性,充分依靠群众,对评议过程中提出需要调查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监督方式实施监督。受评单位对各工作评议小组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对待,逐条逐项抓好落实,要把整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自查自纠,边评边改,取得实效。
(三)严肃纪律,风清气正。各工作评议小组要实事求是反映单位主要工作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得随意对外传播没有查证核实的问题,不得擅自将评议意见对外公布,不得增加评议单位负担,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努力做到不纵不枉,不偏不倚,为人大更好地依法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五个咸安”建设作出新贡献。
(本办法的解释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2014年2月28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全面推进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采用书信、电话、互联网、召开小型座谈会、约见、走访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以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联系内容
1、征求代表对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2、掌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代表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一些工作意见和建议。
3、向代表通报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在本区贯彻实施情况;通报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4、了解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宣传推介优秀代表,促进代表认真履行职责。
三、工作要求
1、建立走访联系代表登记卡,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记载、登记,并及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2、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要深入基层联系代表两次,同时写出反映民情民意的建议,为推进“五个咸安”建设献计献策。
附件: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名单
附: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名单
联系人 |
职 务 |
联 系 代 表 |
||||
黄大明 |
主 任 |
赵子勇 |
张 勇 |
邓秀娟 |
程 刚 |
范五林 |
王大桥 |
副主任 |
吕文清 |
刘 格 |
刘玲珍 |
任兰芳 |
方传为 |
吴永清 |
副主任 |
戴小平 |
梅咏红 |
淡 建 |
李炜玲 |
吴存雄 |
章成才 |
副主任 |
镇万雄 |
张小平 |
刘先海 |
余宪旗 |
王竹君 |
孙茂盛 |
副主任 |
王顺荣 |
陈清奇 |
雷夕鹏 |
钱道武 |
陈 波 |
但军民 |
副主任 |
刘智和 |
刘华清 |
胡大红 |
张金霞 |
陈绪堂 |
倪 琴 |
副主任 |
何岳球 |
梅冬丽 |
邹美珍 |
杜正平 |
曹莲英 |
周大勇 |
委 员 |
余位华 |
喻永贵 |
黄长林 |
洪声科 |
邓 斌 |
毛晓光 |
委 员 |
方昌华 |
范华山 |
余国华 |
陈大桥 |
钟俊国 |
朱辉煌 |
委 员 |
黄 桥 |
余学富 |
徐 坚 |
石 良 |
章关平 |
孙 斌 |
委 员 |
胡桂英 |
余道信 |
杨建军 |
镇方进 |
朱锡武 |
李 斌 |
委 员 |
丹必和 |
葛隆胜 |
吕建国 |
余朝明 |
章维生 |
吴会平 |
委 员 |
陈丽华 |
陈 丹 |
樊满枝 |
胡晓燕 |
祝 翠 |
余志前 |
委 员 |
朱万会 |
李年新 |
张 军 |
张黎光 |
张 伟 |
张池林 |
委 员 |
李怡群 |
刘细荣 |
徐隆久 |
孙天龙 |
曾振华 |
陈 政 |
委 员 |
陈剑桥 |
陈振辉 |
钱红卫 |
镇常植 |
刘 慧 |
罗继红 |
委 员 |
廖堂三 |
聂 俊 |
张 程 |
石忠东 |
谢志军 |
周亚钦 |
委 员 |
徐帮兴 |
陈新仁 |
王元宏 |
何 靖 |
曹儒道 |
钱 新 |
委 员 |
张师金 |
沈成志 |
钱远俊 |
孟新安 |
陆 刚 |
徐一钊 |
委 员 |
樊向阳 |
罗启海 |
毛 伟 |
罗佑德 |
董金山 |
彭姣云 |
委 员 |
王朝帮 |
佘继胜 |
张勤 |
张国河 |
周怡兴 |
蒋金中 |
委 员 |
熊 平 |
陈爱珍 |
吴 杰 |
吴作杰 |
熊盛量 |
雷 玲 |
委 员 |
黄志敏 |
伍贵生 |
苏建志 |
林传华 |
陈相泉 |
阚 铭 |
委 员 |
陈洛林 |
陈大英 |
黄敦荣 |
程海林 |
陈朵花 |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2月28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起步之年,是加快咸安建设首善之区的关键之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五个咸安”、打造鄂南首善之区的总体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着力在服务改革发展、推进民主法治、保障民生改善上下功夫,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一、加强工作监督,推进改革发展
1、制定《咸安区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审查和批准2014年区财政明细预算;
2、听取和审议2014年区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2013年区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2013年区财政决算报告,审查和批准2013年区财政决算。
3、开展区卫生、计生部门机构整合工作视察和食品药品监督
体制改革工作视察,监督推进机构改革工作。
4、视察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
关于简政放权工作、转变职能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2014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6、视察咸安经济开发区,听取和审议经济开发区发展情况的报告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
7、对“绿满荆楚”行动在咸安的实施情况开展视察调研,
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8、制定《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随机抽取选择6
个区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对象,开展工作评议。
二、检查法律实施,促进依法治区
9、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生态文明、司法公正建设,检查《环境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公路法》、《文物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法进行人事任免
10、认真落实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常委会根据需要适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推进区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1、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一府两院”的提请,按照法定任免程序,把好拟任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关,坚持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了解、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供职发言等制度,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
四、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
12、及时向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专题调研。
13、建立落实联系代表制度,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走访5名以上代表,常委每人联系5名以上代表。
14、巩固和加强“人大代表之家”活动阵地的作用,丰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15、推广永安人大联络处“代表工作室”经验作法,组织代表定期到村和社区接待选民,参与社会管理。
16、督办代表建议落实,努力推动办理工作由“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大力提高建议落实率。对已办理的代表建议,选择重点事项,组织代表对实际落实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同区政府抓好优秀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工作。
17、深入开展“人大代表活动日”活动,11月下旬所有代表回原选区述职,并印发书面述职材料,不断完善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更加注重活动效果。
18、继续开展人大代表“双百”帮扶活动,对帮扶资金和项目不作硬性规定,鼓励自愿帮扶。
五、践行群众路线,加强自身建设
19、紧扣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题,针对“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并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20、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机关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基层的水平。
21、每个季度举办一次专题讲座,有针对性地组织理论学习,大力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
22、认真完成并实施好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活动为抓手,切实把人大机关打造成“代表满意之家”和“常委满意之家”。
23、积极参与区委中心工作,扎实做好常委会领导联系乡镇、
联系部门、联系村、联系企业、联系项目等工作。扎实开展“万名干部进万村惠万民”活动,支持联系的镇、村加快发展。
24、认真督办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涉法信访,积极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25、密切与乡(镇)人大、街道(开发区)人大联络处的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增强基层人大工作活力。
附件:咸安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工作分月安排表
附: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工作分月安排表
月份 |
主 要 工 作 |
承办委室 |
协办单位 |
牵头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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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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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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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春节走访慰问 |
各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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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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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启动开展新一轮“三万”活动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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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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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
各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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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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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
各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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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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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乡镇人大召开人大例会 |
代工委 |
各乡镇 |
章成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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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人事任免;讨论并通过《财政预决算监督审查实施办法》、《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 |
办公室 代工委 财经委 |
财政局等 |
王大桥 章成才 但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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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专题讲座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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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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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理交办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 |
代工委 |
政府办 |
章成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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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层人大工作会议 |
办公室 代工委 |
各乡镇办等 |
王大桥 章成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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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
环资委 |
环保局 |
王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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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工作情况的报告。 |
办公室 环资委 财经委 |
政府办 环保局 相关部门 |
王大桥 但军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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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公路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
财经委 |
交通局 |
但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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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
科教文卫委 |
文体新局 |
吴永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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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开展“绿满荆楚”行动在咸安实施情况视察 |
农工委 |
林业局 |
孙茂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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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查2014年区级财政明细预算;听取和审议《公路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绿满荆楚”行动在咸安实施情况的报告。 |
办公室 财经委 内司委 农工委 |
财政局 交通局 法 院 检察院 林业局 |
王大桥 孙茂盛 但军民 倪 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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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题讲座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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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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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视察咸安经济开发区 |
财经委 |
开发区 |
但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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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 |
各委室 |
政府办 相关部门 |
章成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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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检查督办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
代工委 |
政府办 |
章成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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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卫生、计生部门机构整合工作视察 |
科教文卫委 |
卫生局 计生局 |
吴永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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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区发改局关于咸安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区财政局关于咸安区2014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区经济开发区发展情况和招商引资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区文体新局关于《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办公室 财经委 科教文卫委 |
发改局 财政局 开发区 文体新局 |
王大桥 吴永清 但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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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
内司委 |
法 院 检察院 |
倪 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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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
农工委 |
相关部门 |
孙茂盛 |
|
|
2、专题讲座 |
办公室 |
|
王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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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开展食品药品监督体制改革工作视察 |
科教文卫委 |
卫生局 食药监管局 |
吴永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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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查2013年区财政决算报告,听取和审查2013年区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
办公室 财经委 代工委 内司委 |
政府办 财政局 审计局 法 院 检察院 |
王大桥 章成才 但军民 倪 琴 |
|
|
十一 |
1、《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调查 |
环资委 |
相关部门 |
王大桥 |
|
2、开展“人大代表活动日”述职评议活动 |
代工委 |
代表小组 |
章成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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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1、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区卫生计生部门整合工作情况的报告、区食品药品监督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讨论并通过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相关文件 |
办公室 环资委 科教文卫委 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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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食药监管局环保局 农办等 |
王大桥 吴永清 孙茂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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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人大工作年终检查 |
各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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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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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题讲座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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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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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筹备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
各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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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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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成员名单的决定
(2014年2月28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咸安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议案,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决定对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章成才
副主任委员:毛晓光
委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朱辉煌 张池林 雷 玲(女)
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名单
出 席:
黄大明 王大桥 吴永清 章成才 孙茂盛 但军民
毛晓光 朱辉煌 孙 斌 李 斌 吴会平 余志前 张池林 陈 政 罗继红 周大勇 周亚钦 钱 新 彭姣云 蒋金中雷 玲 阚 铭
缺 席:
倪 琴 徐一钊
列 席:
陈 伟 镇四清 王 波 李 平 吴长勇 黄定槐 孙金海陈 光 殷 伟 杨祉斌 沈 明 张小芳 李炜玲 樊满枝周常旺 姜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