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来源: | 编辑:rdxianan | 发布时间: 2015-03-11 | 2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3月8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为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年度进行工作评议。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严格按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评议,不断增强评议单位的职责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受评单位树立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着立解决全区人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五个咸安”的建设。
二、评议对象
  评议对象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每一年度的评议对象。原则上本届任期对同一单位不重复评议。
三、评议内容
(一)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决定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面履职和事业发展情况;
(三)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四)执行区人大及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评议方法
(一)宣传发动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媒体向外发布评议公告,宣传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成立评议工作小组。受评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报告,抓好自查自改。
(二)调研视察
各评议工作小组围绕受评单位履行工作职能情况认真组织调研视察,对受评单位履职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价,并形成调研报告。
(三)工作评议
工作评议分受评议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区人大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个层次进行,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测评。工作评议分三个环节。
一是组织受评单位的干部职工代表进行民主测评。由受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履职报告,受评单位的干部职工代表测评。
二是组织全区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和座谈。区人大常委会将受评单位履职报告和评议工作小组的调研报告提前印发至区人大代表审阅,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进行评议。
三是区人大召开常委会会议对受评单位进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议上,受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各评议工作小组将前两个阶段的测评结果和座谈意见原汁原味进行反馈。受评单位负责人接受询问,在此基础上形成综合评议意见,通过《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向社会公布,同时送区委、区政府。
(四) 整改提高
各受评单位针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加以整改。集中整改时间为三个月。集中整改期满后,受评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效果进行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60℅的受评单位列为下一年度评议对象继续评议。
五、基本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作评议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丰富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具体内容,更是促进政风行风转变的得力措施。各受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把评议作为检验工作得失,促进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契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各评议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注重工作评议的实效性,充分依靠群众,对评议过程中提出需要调查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监督方式实施监督。受评单位对各工作评议小组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对待,逐条逐项抓好落实,要把整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自查自纠,边评边改,取得实效。
(三)严肃纪律,风清气正。各工作评议小组要实事求是反映单位主要工作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得随意对外传播没有查证核实的问题,不得擅自将评议意见对外公布,不得增加评议单位负担,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努力做到不纵不枉,不偏不倚,为人大更好地依法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五个咸安”建设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