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 编辑:rdxianan | 发布时间: 2013-10-26 | 2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3年10月23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通过的议程如需改变,应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5天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有关文件发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外,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干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三)有关乡、镇(办)人大干部、区人大代表;
(四)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作议案的说明或报告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议案或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开发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室应围绕拟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或调研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六条 提案者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对任免案,常务委员会代表选举与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在审议前对任免对象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掌握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填好干部任免呈报表,供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任免权时参考。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集中或分组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提议案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的,可暂不予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修改意见,交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职权范围内的特定问题认为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题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须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含电子版)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可以临时通知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有关单位也可以临时提请报告工作。如因故不能报告或不能如期报告的,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进行民主审议。要求会议出席人员要积极发言,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审议意见的提出要力求做到三点:
(一)审议意见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审议意见应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经过努力和工作可以实现;
(三)提出的审议意见应针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正确的估价和分析,抓住关键环节,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交主任会议审定,然后转达“一府两院”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或决议的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要组织跟踪检查,督促落实。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对办理不力或久拖不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一府两院”提出询问和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有关部门执行。有关部门应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质询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受质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不作为质询案的,可改作询问或作为批评和意见交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区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十六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可以作专题发言或自由发言,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意见。会议发言不受追究。
第三十九条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再交付表决。
第四十条 表决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或决议案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表决;任免案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