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康某交通肇事致一死一重伤案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替公司老板顶罪,遂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真凶张某某依法追诉。
经查,2012年2月13日21时许,一辆车牌号为京LN9275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由咸宁温泉泉塘往岔路口方向行驶至银泉大道电信大楼时,将同向路边行走的张某、盛某撞倒后逃逸,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盛某受重伤。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来调查此事时,司机康某自认是其酒后驾车肇事,公安机关遂对其立案侦查。
3月10日,该案移送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提审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交代肇事前一同喝酒的人员时闪烁其辞,神情反常。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应该很坦然,结合该案88万元的高额赔偿金及犯罪嫌疑人家属急切想结案的心理,办案检察官隐约感觉到此案的不同寻常。
3月18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办案检察官到咸宁市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调查交警部门己经调取的案发当时路面卡口影像资料。通过认真比对发现了一张交警部门未发现的肇事司机卡口照片资料,虽然卡口照片不够清晰,但通过比对排除了康某。通过突审,康某终于承认自己不是真正肇事司机,但对自己是替谁承担责任仍然有所顾虑,不愿细讲。办案检察官立即马不停蹄地调查相关案件当事人,最终锁定了真正犯罪嫌疑人,并马上与公安部门联系将相关当事人传唤到案。通过突审,终于揭开了顶包案真相:事发当晚,咸通高速公路第三标段的施工方太原某工程公司老板张某某与司机康某、职员秦某一起在咸宁温泉“鸽子王”酒店晏请工友李某等人吃饭,司机康某因有事先行离开。饭后张某某遂自己驾车回家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张回家后非常害怕,遂与秦某商量,安排与秦有亲戚关系的康某出面顶包承担责任。
目前真正的肇事者张某某己被依法追诉,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康某亦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期:2012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