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2026年5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咸宁市咸安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接受杨剑同志辞去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杨剑同志辞去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报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现予公告。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