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2025年9月29日,根据陈先明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先明同志辞去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由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由咸安区人大常委会报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现予公告。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