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部分市县乡人大干部座谈会上的发言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章成才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延伸,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是区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近年来,咸安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乡镇人大工作,在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主要作法
(一)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两级人大的关系
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是工作上的联系、业务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监督关系。近年来,我们从理顺区人大与乡镇人大的关系入手,清除认识上的障碍,进一步增强了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一是增强主动性,处理好被动指导与主动指导的关系。不断深化对乡镇人大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对其进行指导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指导工作的主动性,变过去的被动指导为主动指导。二是提升自觉性,处理好各自履职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区人大和乡镇人大虽然职责不完全相同,在各自独立的状态下依法行使职权。但二者之间在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原则以及工作范围等方面又有着诸多共性。我们在指导乡镇人大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注意正确处理好各自履职和相互配合之间的关系,把握好指导的“度”,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三是坚持科学性,处理好加强指导与加大支持的关系。在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时,不只是停留在单纯指导的层面上,更多时候是将指导与支持紧密结合起来,在指导中支持乡镇大胆工作,多给理解和支持。由于我们坚持了“理解不指责、联系不干预、指导不越位、尊重不放任、参与不包办”的指导思想,保证了指导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找准结合点,促进彼此工作之间的互动
近年来,我们不断探索,通过寻找工作上的最佳结合点,来推进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成效。一是在监督工作中上下联动。在监督政府某项工作时,建议乡镇人大与区人大对口,对镇政府某项工作进行监督。通过这种方式,监督工作力量更大,力度更强,掌握情况更加全面,得出的结论更加准确,效果更好。二是在调研工作上统筹安排。在调研工作时,安排乡镇人大干部或代表一同参加,让他们在参与调研中了解情况、学习业务、锻炼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工作水平。三是在代表活动上共同开展。在组织乡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与乡镇人大共同组织,让乡镇人大代表一起参加。如在开展代表学习、代表视察、代表培训、代表述职、代表接待选民日等活动时,常常是区、乡镇两级代表一起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业务学习、法律知识培训时,也把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副主席和秘书列入计划,作为一盘棋来考虑。
(三)寻找突破口,促进乡镇工作规范与创新
近年来,我们大力指导乡镇加强人大规范化建设,加大人大工作创新力度,推动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激发代表履行职责,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在指导规范化建设上,做到“六个统一”:统一规范人大机构名称,全区10个乡镇全部悬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牌子;统一主席团人员设置,每个主席团成员为5-7人;统一配备人大专兼职干部,乡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配备一名副科级专职人大副主席、一名专兼职人大秘书,明确专职人大副主席列席乡镇党委会;统一人大代表活动阵地建设,每个乡镇均建立了3个“人大代表之家”,(乡镇机关1个,供市区人大代表、镇直单位人大代表活动;乡镇本级至少两个,供乡镇其他人大代表活动),“人大代表之家”全部按“八有七簿八上墙”进行布置;统一代表小组建设,指导乡镇人大将600名乡镇人大代表按照所在片区划分为42个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明确1名组长和1名联络员;统一乡镇人大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组织一次培训、制定一份工作计划、完成一个工作报告、每季度安排一次调研或视察,代表每年要提出一份建议、参加一次代表述职。在指导工作创新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开展“人大代表活动日”活动,组织人大代表回选区向选民代表述职,主动接待选民的监督;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组织代表接待选民,倾听选民的意见和呼声,帮助选民解决困难和问题;争取区委的支持,把人大工作列入全区绩效管理综合考评范围。
二、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区人大的正确指导下,我区各乡镇人大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新的成效。但实事求是地讲,乡镇人大工作与法律赋予的职责相比、与区人大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乡镇人大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职权作出规定:“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其日常工作主要由人大主席、副主席进行组织、联系和协调,乡镇人大主席团只是主持本次会议和召集下一次会议,交办代表意见和建议”。乡镇人大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每年乡镇人大例会上的人大报告谁作都不好定。目前,咸安的作法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负责人大日常工作(但没有决定权)。建议省人大出台办法,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明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大共有13项职权,但从法律层面上看,乡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够明确。宪法和法律对人大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明确范围,由于法律上的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对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乡镇人大决定,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硬性的要求,这就给乡镇人大行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建议省人大在法律的层面上对乡镇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给予进一步明确。
三是乡镇人大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误工补贴问题。乡镇人大代表大多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代表法》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咸安区区级人大代表现已按每人每年误工补贴1000元的标准,列入了区级财政预算,由于乡镇财政是名义上的一级财政,不可能将这笔费用纳入预算,导致了乡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误工补贴落空。建议省人大明文规定,把乡镇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误工补贴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四是乡镇人大主席专(兼)职问题。从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来看,我们认为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为好,但必须配备专职副主席。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既能体现党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加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又提高了人大的地位,还有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建议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按正科职配备。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我们认为专职较好,这样便于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
日期:201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