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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师金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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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rdxi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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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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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师金同志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接受张师金同志请求辞去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决定接受张师金同志辞去咸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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