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8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积极性,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审议质量和常委会整体议事水平,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中心发言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每次会议根据议题有针对性确定2-3名中心发言人。
2、中心发言人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提出名单,主任会议确定。中心发言人的选择面不仅仅局限在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负责人等委员范畴内,更多时候考虑在常委会其他不驻会委员中选择产生。
3、中心发言人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室要提前告知,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工作报告预先送到中心发言人手中,便于熟悉相关议题。
4、中心发言人应在会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参与常委会及各工委的会前座谈、议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客观实际情况,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撰写中心发言提纲。
5、中心发言人撰写的发言提纲,要在会议前报送分管议题的常委会副主任手中,会后交相关委室,作为归纳整理审议意见的重要参考。
6、中心发言人作中心发言时,要围绕议题有的放矢地作重点发言,系统、全面提出具有建设性、针对性、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起到抛砖引玉的启示点题作用。
7、常委会在安排中心发言重点审议的同时,要注重引导其他与会委员广泛、积极地参与自由补充审议发言,充实和完善审议意见,营造群策群力、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审议氛围,真正把议题审深议透。
8、中心发言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保持活跃的思维,培养独立思考能力,从不同角度提出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的观点和意见,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为民代言义务。
9、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