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号
2026年8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咸安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接受周巧荣、潘奔同志辞去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周巧荣同志辞去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潘奔同志辞去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予公告。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