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2025年7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郑奇明同志辞去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郑奇明同志辞去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相应终止。报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咸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